引言:常言道“有困难,找警察”,对群众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这里的警察通常情况下可能就是派出所里的民警了。派出所,这个作为县一级公安局的派出机构,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承担了众多的社会职能,若要论政府的其他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与群众生活联系的密切程度谁最高,当首推派出所无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群众对派出所及其职能的了解程度还不够,因此造成日常生活中派出所民警其履职责的不便和群众对其职能的误解。
近日,家住樊城区的牛首镇的丁女士,拨通了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法律热线的电话,希望热线律师能为自己提供帮助,解答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电话中丁女士情绪激动,言语表达间透露出恐慌的情绪。热线律师耐心安抚丁女士的情绪,经过慢慢引导丁女士向热线律师叙述了事情的原委,热线律师后来经过整理丁女士提供的信息,发现丁女士咨询的是这样一个问题:2017年底丁女士所在的村里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丁女士的儿子当时也在现场,据丁女士称他的儿子当时在现场并没有参与打架斗殴,而是拉架劝阻他们不要打架,并将在打架中受伤的小姑娘送到了村里的卫生所为其包扎治疗。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在了解情况后,将丁女士的儿子一起带走说是让他配合调查,然而在这之后丁女士的儿子就没再回家了,派出所后来电话通知丁女士他的儿子被拘留了,随后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丁女士没有说明是行政拘留决定书还是刑事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案件已经移送到了刑警大队,现在人在看守所里羁押着。
丁女士以为儿子只是简单的去配合调查,却没想到会被拘留,因此感到十分的诧异和恐慌。丁女士在电话中多次向热线律师强调,其儿子平时品行良好,从来不会参与打架斗殴,她觉得自己的儿子可能是被冤枉了。因此向热线律师求助,希望能给予其帮助。
虽然丁女士提供的信息有限,有很多信息在热线律师问起时不愿意透露,但就目前的信息来看,丁女士的儿子是被刑事拘留了,他可能涉嫌了犯罪,至于涉嫌何种犯罪,由于信息不全面,在这里我们不妄加揣测。
下面我们以丁女士所遇到的事情为例,在解答问题时融入相关法律知识,让大家能够对派出所这个特殊的机构有一个清晰而正确的认知。以下从三个方面来讲述派出所的职能:
派出所怎样处理打架斗殴事件
一般派出所接到报警人电话后,会快速到达案发现场,稳定各方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在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认为有必要,会将打架斗殴双方带至派出所里进一步调查。待调查完毕后,会根据实时情况决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如下:
1、第一种情况,打架双方有无受伤、及财物损失,警察会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一般结果是双方互不追究握手言和。若不调解,会立为治安案件处理,到最后没有调解成功有可能双方会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
2、第二种情况,一方受伤,警察会先进行调解,做工作让对方赔偿受伤一方医药费等损失。赔偿费用的多少要根据伤情、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双方的调解情况。如果调解不成,警察会建议伤者到医院检查并对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同时立为治安或刑事案件处理。法医鉴定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几个等级,达到轻伤以上会改为刑事案件处理。若为轻微伤,在后面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会对扰乱社会治安的主要责任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医药费派出所的民警会在双方同意下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功的,会告诉双方到法院进行民事赔偿诉讼,此时需要到法院诉讼判决偿还。若伤情为轻伤以上,对方若不和伤者达成和解便会被刑事处理。
经常有市民朋友来电咨询,称自己被别人打伤或毁坏财物,为什么派出所调解后对方不赔偿自己的损失,派出所却不管只告诉自己让去法院走民事诉讼。从这里可以看出群众认为派出所在处理纠纷时所进行的调解,其调解结果一定要成功、不强制性让对方对自己进行赔偿,就是派出所工作失职。产生这样误解的原因是他们对派出所的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了解。调解成功源于双方的同意,影响双方均同意的风险常常存在,因此调解不一定能达成,法律没有规定调解必须成功。而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其性质决定了它不能过多干预民事纠纷,其职权在面对民事纠纷时通常被限制,因此民事纠纷最终应当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判决解决。
3、第三种情况,双方受伤,受伤严重情况相同。若前期判断都为轻微伤,会先调解,此种情况下双方消气言和,各自治疗。若调解不成,公安机关将根据双方的责任程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主要责任人处5至10日的行政拘留。若前期判断都为轻伤,会先调解,后立案,调解双方一般会被判缓刑,若不愿调解双方会被判实刑。若前期判断都为重伤,双方即使调解之后也很有可能被判实刑。
4、第四种情况,双方受伤,一重一轻,既一为轻伤(重伤)一为轻微伤,会以伤重一方为主,先期调解,调解未成功则将伤轻的一方刑事处理,伤重的一方也会被行政处理。
上述情形中所提到的拘留,无论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人身限制性。如被行政拘留则执行场所为拘留所,在作出决定后会送至拘留所羁押;刑事拘留则会被移送至看守所内执行,并同时向其本人及其家属送达决定书,本人认为处罚决定不当,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诉。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拘留所和看守所是群众在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两个名词,它们究竟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羁押在那个场所中,群众常常感到困惑。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他们:
1、法律依据不同。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2、性质界定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3、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4、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因此,根据公安部门的办案规律来看治安案件和较轻的刑事案件一般由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管辖,如果案件移送到刑侦大队则意味着案件性质的升级,可能涉嫌犯罪,此时身份为犯罪嫌疑人,会被送往看守所羁押,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丁女士的儿子可能涉嫌了犯罪。同时我们也要相信,如果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是不会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
相信通过上面的讲解,大家对派出所的职能有所了解,也对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最后在向丁女士讲述上述法律规定后,热线律师建议丁女士拿着派出所向其送达的文书到律师事务当面咨询律师,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委托律师,由律师陪同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到看守所会见其儿子,以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